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
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政治性是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必然途径.民族性构成了民法典的特质,政治性的本质在于实现民法典的民族性,并需要通过体系性方式构建民族性内容,民族性内容又决定体系性所应采取的形式.政策是民族性、政治性法典的实现要素,却消解了民法典的体系性.作为民法典政治性内容的政策,需要遵循民法典的内在与外在体系.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政治性,构成了民法与商法、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强制.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保障了路径统一与政治正确,体系性保障了体例科学与结构严谨,而民族性实现了规范之“本土化”与制度之“中国性”.政治性、体系性与民族性保障并进一步实践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与规范制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中国民法体系与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实现确立方向、确定内容与提供养料.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所努力的方向,也是体系性所实现的目的与民族性的必然表现,同样是中国学者在探讨相关理论所应保持的基本遵循以及努力的基本方向.
民法典、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
D923;D616;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7
2019-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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