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交易损失的分配原理
向债权准占有人进行清偿较为常见的是存款之冒领.具有识别义务却未能识别伪卡的发卡行,在不具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对伪卡持有人的清偿不构成向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这意味着持卡人仍可主张存款合同上的履行请求权,发卡行则需承担伪卡交易的所有损失.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与域外的立法例之所以选择能以共同过失为由进行抗辩的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损失分配体制,是因为侵权责任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才有过错的认定空间.然而,发卡行作为存款冒领事故中最节约的成本避免者,由其对伪卡交易损失承担严格责任才是最有效率的选择.如此,请求权基础的不同选择所带来的伪卡交易损失分配的差异亦得以消弭.
伪卡、准占有、共同过失、严格责任
江苏省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信用卡收费的法律规制研究”12FXC014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