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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之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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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还可被现有抗辩权替代.先给付义务须区分为固定与非固定两种类型.固定先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后给付义务持续不届期.债务未届期是债务人的抗辩权,会排斥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非固定先给付义务中,后给付义务届期后,双方履行顺序转化为同时履行;先给付义务人因已违约,不符合由诚信原则推导出的合同忠实要件,丧失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取消先履行抗辩权;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应以《合同法》第66条为中心解释架构统一的不履行合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固定先给付义务、债务未届期、合同忠实

D923.6;R776;D63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预研究项目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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