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和客观归责的质疑
借助于“客观上容许的风险”,客观归责理论将非典型的因果流程从刑法的关注范围中予以排除.而“客观上容许的风险”实际上是虚拟了“客观、标准的人格”,在先后进行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两次判断的过程中,客观归责这一步骤的存在并无实际意义,如果被告人具备特别认识,客观归责还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为“客观、标准人格”视角引入特别认识加以补强,并不足以挽救客观归责的缺陷,反而会使得客观归责不再客观.不宜采纳以“虚拟的标准人”判断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而应当由法官基于事后查明的全部事实,先后对结果、行为、故意(或过失)等要素都做规范化的理解.结果的归责,不应是指向虚拟人格的客观归责,而应是指向被告人真实人格的主观归责.
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客观归责、特别认识要素、规范化、主观归责
2017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刑法中归责判断的法理研究”2017030104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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