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受破产重整限制之法理与限度
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不得优先受偿而需为必要容忍,以维持公司经营的财产性基础.然而现行法存在异议救济缺位、协议程序的制度供给不足、对各方博弈缺乏底线性安排等问题.尽管破产中的法律规制常常暗含着难以把握的公共政策,但基于对重整价值目标与担保信用功能的共识,仍然存在相对有效且合理的科学性安排.因此,应在追求重整价值最大化与目的性中立的基础上,搭建合作博弈与利益分配的平台,厘定意思自治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应明确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必要性标准,厘定重整计划批准的最低保护限度,承认债权人在重整协商中的利益分配,以确保在破产法框架下团体自治的秩序与实效.
担保债权、重整目标、利益分配、团体自治、目的性中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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