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条、第3条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置作了规定,旨在解决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类型的当事人范围及地位问题,有公司法与诉讼法的双重法理基础.公司内部机关通过会议程序形成公司意思,系团体法上所特有的现象.股东会决议体现的是作为团体成员的股东与作为团体整体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再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特性,决定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原告范围、被告及第三人的列置与以平等主体的两造对抗模式有显著不同.
公司决议、当事人、共同诉讼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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