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德国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调整(即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来作为区分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处理、非正式行政行为、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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