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
再审之诉、申请再审权、程序异议权、审判监督程序、指导案例第7号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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