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
法人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非自然人参加法律关系时的人格和能力问题,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使越来越多以非自然人名义从事活动的主体合法化,达到”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之效果,从而突破自然人的局限.法人制度都是具体的,依任何法律或法律部门成立的法人,当然可以依法参加各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部门对法人的关注和调整各有侧重,法人制度无须”顶层”的框架或规则,不必在部门法中规定法人的条件和一般规则.法人是否营利主要为税法所关注,而与法人的事业及其经营性、公益性无必然联系,不应将其作为法人之法律调整基准.
法人、人格、法人分类、营利性、非营利性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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