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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

引用
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件行政判决文书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要从被诉请对象的可审查性、与争讼行政决定的关联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可审查性基于行政行为“具体—抽象”二元框架厘定附带审查的对象范围,并回应特定制定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的影响.关联性强调法院需查证被诉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确系行政机关作出争讼行政决定的直接依据并分别处置.合法性则要求法院从权限、程序以及内容三个层面判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则或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由此得到充实和丰富.其中凸显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也有待深入研究.

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附带审查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科研项目“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机制研究”JCSF2016-07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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