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善权利观的力度与限度
拉兹的共同善权利观试图超越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对抗,从而为权利理论找到一条新路.根据共同善权利观,权利的重要性超过了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性,权利可证成其他人对权利人的义务,但权利人的利益则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一权利观的最终目标是指出权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对共同善的贡献,共同善是决定权利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但是,这一权利观并不能有意义地证成自由权的存在,既无法揭示权利人中心权利观的政治哲学意涵,也无法解释权利保护的严格性与权利行使的正确性之间存在的不匹配.更重要的是,自由权与共同善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众多的共同善是相冲突的,而且共同善对权利也不是单向的、必然的支持关系.权利保护的严格性,并不来自抽象意义上的共同善,而是来自对相冲突的不同共同善的衡量.这一点为理解我国《民法总则》第185条中“公共利益”的涵义与功能提供了一个融贯的解释,而这一条规定也正好展现了共同善权利观的力度与限度.
共同善权利观、自由权、拉兹、公共利益、英烈人格利益
D923.1;D610;O1-0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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