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夫妻财产法、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家庭共同体、个人意志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