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
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待批准的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79-191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待批准的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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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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