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的规则,《民法总则》的规定较为简略,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在中国民法典分则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编中规定准合同一章,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各种债的关系作出集中规定,以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在引入准合同概念之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确定其在合同编中的体系安排,并对准合同一章所包含的债的类型、合同法规则参照适用于准合同之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民法典、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法总则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17XNLG02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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