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上的审美判断
“审美非歧视性”理论认为,由于审美判断的主观性和法官能力的局限性,法官不应对作品作出审美价值上的判断.但是,法官在版权案件中常常不得不进行相关的审美判断,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审美理论.由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判断区分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着版权保护体系的内在协调,除非属于版权法明确规定的非艺术类客体(如软件、数据库等),法院就不得不考虑作品的艺术性或审美意义,为此有必要为法官正确选择合适的审美理论提供理论依据.“艺术共同体”标准是法官选择审美理论的重要依据.“艺术共同体”通过对作品形式、作者和读者的审美解读可以形成一致的审美判断,并体现于作品艺术形式的判断与艺术价值的判断之中.
审美非歧视性原则、审美判断、艺术共同体、审美主观性、艺术作品
I20;J01
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变革中的版权制度研究”2016FFX026的中期研究成果,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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