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视域下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

引用
司法实践中就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受到伤害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高速公路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归责原则和具体计算均不一致.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可知,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属于高度危险活动,但高速公路并非绝对就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认定应具有相对性,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才可被认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经营者才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此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承担的是一种加重型过错推定责任.此类事故中,高速公路经营者和肇事第三方应根据各自有无过错、第三方客观上能否给予赔偿之不同,承担按份责任或无追偿权的不完全补充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者、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加重型过错推定责任、责任形态

D923;U491.3;TP393.4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7-9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17,(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