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历史阐释与适用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受到重视,禁止特约的物权效力是对债权流通的破坏,理应受到限制.让与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物权,禁止特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如当事人限制债权处分的约定造成了处分行为的不安定,同样应当适用让与禁止.对此,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类型化以赋予不同的效力.
让与禁止、禁止特约、债物二分、财产权
D9 ;DF5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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