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
实践表明,我国的地方立法并没有架空上位法,反而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地方立法被弃用的原因主要包括适用地域性和审级制度下的风险规避、地方立法制度功能缺失以及传播成本和规则认知便宜化等三个方面,表现出了法律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倾向.但与此同时,仍然有部分地方立法规范在实践中较为活跃.通过对这些立法文件所涉司法案件的抽样分析,可以发现适用较活跃的立法条文可被归入解释或充实上位法概念、设定地方性标准、确认行政主体地位、确定行政处罚或强制行为、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填补上位法漏洞等情形之中,进而分为细化操作型、赋权确认型和漏洞填补型三类,体现了法律适用中的“实用性考量”.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使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实效性,则应做到根据需求实施立法供给、强化规范的确定性、有效平衡“安全立法”和“有用立法”的关系并降低立法的传播与学习成本.
地方立法、央地关系、法律实效、法律适用
D920.4;C914;F27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7M610070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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