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
基于权利的利益论,判断具体利益诉求是否构成权利的标准是“利益的相对重要性”.被保护的利益只有比因此而受到限制的其他利益更重要时,才能构成权利.该利益判准经由个案利益衡量而具体化,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判定和利益的重要性比较这两个环节.为提高权利认定的效率与可预见性,需要将利益判准类型化.基于利益的类型划分,个人利益中的基础利益和累积型理想利益、公共利益中的消费型公益,可能获得相对重要性,构成了权利的最大可能利益范围.
新型权利、权利认定、利益判准、利益衡量、基础利益
D922.1;TN915.02;D63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宪法私有财产权边界的二元构造及其保障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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