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问题研究
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不匹配,需要说理的没有充分深入说理,不需要深入说理的也得“八股文式”地列举“裁判理由”,导致“繁者不繁、简者不简”,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是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因素,审判程序类型是决定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直接标准.要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对抗式审判程序”,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而且必须进行充分深入的释法说理.“简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合意式审判程序”,其释法说理以简单的形式进行,一般不需要长篇大论式地阐述裁判理由,只要把有关事项,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控辩协议”等事情进行真实的记载,就是在为裁判主文阐述理由.
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要式裁判文书、简式裁判文书
D91;D9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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