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
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研究,表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待目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的选择性运用,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定.目的解释不是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性.目的解释既可以用来佐证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论,也可以用来限定文义解释结论的宽泛性.同样的,体系解释也可以用来佐证目的解释的结论.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运用法则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在建构目的解释的司法运用规则时,不宜以目的解释作为直接根据认定行为的性质,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叙明规范目的的识别方法,并通过反向论证来检验目的解释的合理性.
目的解释、刑事裁判文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定犯
D91;DF2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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