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语言、核心与宗旨
作为立法语言,中国古代刑律中的“罪名”比较集中、系统地出现于唐代,其含义为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及其定罪量刑具体方面内容的列举.《唐律疏议》中涉及“罪名”的表述,包括“有罪名”与“无罪名”两类:“有罪名”即法律条文列举了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各方面的具体内容;“无罪名”即法律条文没有列举具体行为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唐律分别规定了“有罪名”与“无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明清律中仍有“罪名”的表述,并在沿袭唐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表意更加具体化.唐律中的“罪名”不是概括犯罪行为及其本质、特征的称谓;基于中国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与发展趋势,这种概括性称谓也不会产生.透过“罪名”的含义与内容,可以揭示出中国古代刑律的核心是罪刑关系,而立法围绕核心问题所意图实现的宗旨是罪刑均衡.
《唐律疏议》、罪名、定罪量刑、罪刑关系、罪刑均衡
D924.13;K207;D669.5
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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