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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

引用
“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还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三权分置”、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F83;D0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制构造研究”CYB16050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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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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