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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再造——以错误理论的功能介入为辅线

引用
根据制度竞合论,缔约过失制度与欺诈制度之间存在评价矛盾,应通过承认“过失欺诈”予以解决.这一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在我国有重新检视之必要.对于欺诈撤销权与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竞合说、欺诈规定优先说与折中方案均未能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未从根本上消除评价矛盾.而作为因应之道的“过失欺诈”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忽视了错误理论的适用性,尚欠充分的说服力.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可实现对“过失欺诈”的功能替代,以规制过失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应醇化为金钱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与欺诈及重大误解规定的功能对接.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应为效果上的承接关系,以消解制度竞合视角下的评价矛盾.

缔约过失、欺诈、错误、重大误解、竞合

D92;DF4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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