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概念证成——基于治权自主的法理阐释
“法治江苏”“法治浙江”“法治广东”等地方法治实践的兴起,引发了学者们对地方法治概念的理论争议.质疑者认为主权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础,地方不是独立的法治单元体,故而地方法治概念不能成立.肯定者从地方法治发展的主客观动力因素出发,分别提出先行法治论、地域文化论、地方竞争论和国家试错论等四种代表性学说,但均未阐明受质疑的地方法治的权力基础,故而难以有效证成地方法治概念.主权与治权相分离是地方法治概念的法理基础,宪法、法律中有关地方治权形态与治权事项的规定是地方法治概念的制度依据,中央主导下的地方治权自主是地方法治概念的社会实效性根据.治权自主理论的提出,有助于明确地方法治概念的主体层级、评判地方法治实践以及合理界定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
地方法治、治权自主、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基础、概念证成
D90;F812.42;C91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