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是须先以担保财产受偿抑或得自由选择债务人的非担保财产受偿的问题,学说与立法例上存在“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从法理和我国的既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宜采“限制型选择主义”的立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并无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得自由行使选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参与分配程序,其选择权附有严格的条件而不得自由行使.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
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责任财产、先行主义、选择主义
D924;F234.5;F832.4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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