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域合作思维的跨界污染纠纷处理
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分立的背景下,地方行政机关是辖区地方利益的主体,实施有关行政行为应符合正当程序,与相邻地方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对污染损害的单方面调查或委托鉴定涉嫌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严格审查涉案行政行为和行政调查是否遵循了区域协商合作程序.法院自身应受区域合作规则的约束,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中立,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应逐步完善管辖制度,真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跨界污染纠纷、区域合作、司法中立、正当程序
F20;F12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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