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求偿的解释论
就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我国司法实践大多基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予以承认.但仅基于公平等原则而作出此种推断,欠缺说服力,类推适用连带债务等规定,允许其相互之间直接求偿的学说继而被提出.在担保人之间欠缺相互担保的直接意思的场合,此种解释论仍是着眼于对其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屏障的直接刺破,并无法真正弥合围绕《物权法》第176条所产生的学说争议.对此,在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同时,仍应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判决中的基本论断,以代位求偿为基础对该条重新加以解释,将代位权理论予以“回填”并补全其内涵.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求偿、连带债务、债权地位转移、代位求偿
D92;D9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中国民法典担保法立法研究”17XNI001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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