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
规则范围内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欠缺不法性或者说具有正当性.至于其正当化根据,应综合运用正当业务理论、危险接受理论(准同意说)和优越利益原理进行多维的阐释和说明.对于违反竞技体育规则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以往多是基于“司法不介入”的理念,交由体育行业内部自治.但行业自治不能排斥法律的适用,当违规竞技体育行为造成严重的法益侵害后果时,刑法便有介入的必要.基于人身犯罪之规范保护目的,对于违反比赛规则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及恶意利用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情状,追究其刑责.
竞技体育、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正当业务、危险接受理论、优越利益原理
D924.32;G80-05;G633.9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