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瑕疵的三分法与司法审查
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行政程序瑕疵、三分法、狭义程序瑕疵、视为合法、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D91;D92
中荷合作项目“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106-239067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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