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思考
《物权法》作为私法,不宜规定本属行政法调整内容的税费问题.“重新申请”及“续费”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从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看,国务院有权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费的标准及办法作出规定.由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税收所构成的所谓“土地财政”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事实.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当对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统一征税,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征税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同时,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不动产相关税费的征收应引进累进税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土地财政、税费
D923.2;F301.2;F29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X014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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