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自治与规制——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中心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集中反映了劳动法中私人自治和国家规制的复杂纠葛.对我国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劳动案件中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已不再是个案式的,而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但背后的原理尚待探明,既有的分歧尚待消弭.经由“形式控制”和“结构控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被缩限到侧重规范主体和规范行为、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由“实质控制”,未通过规范目的和利益分析检验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排除.基于三重控制的操作,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被梳理,徒劳无功的做法被摈弃,聚讼不已的冲突被化解,最终,劳动合同中的自治和规制得以平衡.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实质控制
TP3;TM7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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