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应当区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信赖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权利事项错误才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判断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也应当始终围绕着不动产登记簿有无权利事项的错误而展开,而不应脱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更不应将受让人应当知道,但却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作为排除善意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信赖、不动产善意取得
D9 ;DF5
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北京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立项号:BLS”2016”B003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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