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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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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落入宪法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保护范围,并因其强制性与所附随的处罚措施,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以风险分担为主要目标,具有平衡公共利益的功能,契合了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条款.就形式审查而言,将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设定权保留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位阶之上具有合理性,使其可以充分考虑全国性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实质审查而言,商业性强制保险克服了“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且在实现该目标时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方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合宪性,但这种合宪性背后的逻辑链条非常脆弱,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

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合宪性审查、财产权、契约自由、比例原则

D92;D9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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