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反思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已经具备特有的操作方式,也具备有别于其他辩护形态的独立目标.但是,这种辩护在司法实践中也陷入了困境.“非法证据”的模糊性、程序性裁判的附属地位、检察机关对证据资源的垄断,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程序性辩护很难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尽管律师界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探索,却仍然生存于制度夹缝中,难以摆脱困境.唯有进行全面的刑事司法改革,才能为程序性辩护提供基本的制度空间.
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侦查程序合法性、庭前会议、正式调查程序
D92;DF7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