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并未形成一致见解.在法教义学体系中,遗体应当被评价为民法中的“物”.民法总则应在立法上对此予以明确,但不宜采用法律拟制的技术,否则不仅相关条文之间存在矛盾,民法中“物”的概念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开放性.民法总则中应规定,“遗体亦为物”.进而,作为民法中的“物”,遗体应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遗体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等因素使遗体之上的权益呈现出所有权与人格利益的双重构造,遗体所有权在内容上应受很大限制.民法总则应在反面通过“死者生前意愿”和“公序良俗”对遗体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从正面对遗体所有权的管理、祭祀、埋葬和捐献等权能予以明确列举.
遗体、民法概念体系、遗体亦为物、遗体所有权、民法教义学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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