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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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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超越了以往的规模,加剧了掌控的难度,催生了职业“网络推手”,其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本质是线下的传统造谣、传谣行为的互联网化与“升级版”,刑法对其的规制力度应当更大.然而,现行刑法中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体系呈现出非专有罪名规制乏力、专有罪名规制范围有限的现状,导致刑事立法的“力有不逮”以及刑事司法的“越俎代庖”.对此,刑法应根据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通过完善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非专有罪名和新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一专有罪名,以重构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体系.这才是刑法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应然路径.

网络谣言、造谣、传谣、言论自由、刑法规制

D924.3;F299.241;G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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