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方法上存在诉讼撤销与自主撤销两种制度模式.诉讼撤销模式与罗马法上借助于程序手段来塑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一传统有关.自主撤销更多地尊重私人自治,便于当事人自主安排其法律事务,而诉讼撤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控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该抛弃传统的带有普遍性的诉讼撤销模式,将自主撤销确定为原则,只有在有特别的利益需要强化国家的保护和干预的时候,才设立诉讼撤销模式.
形成权、诉讼形成权、可撤销法律行为、自主撤销、诉讼撤销
D922.291.91;F4;F1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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