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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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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客体、权利、物、体系价值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物权法重大问题研究”11JJD8200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项目“网络时代下私权理论的困境、发展与出路”8110060402的资助.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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