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在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被定位为方法论层面的合目的性考虑.这种体系性思想要求刑法解释论摆脱传统的范式,而实现向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的转型.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具有目的导向性、实质性、回应性与后果取向性的特点.由于倡导司法能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有助于解决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的自我演进问题.
能动司法、实质解释、目的理性、解释方法、刑事政策
D926;D616;C9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61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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