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研究
从代理规则的属性、结构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且比较法上没有代理独立成章的先例.《民法总则草案》第七章“代理”应回归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继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之后,设置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七章代理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法律除外条款”,应予以删除或修正.《民法总则草案》第143条、第149条、第151条、第152条都需要进行修改,第144条、第147条应该删除,此外应增加“间接代理”“紧急代理”“共同委托”等规定内容.
代理、法律除外条款、间接代理、紧急代理、共同委托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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