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应如何规定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第六章在修正“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同时,应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用语.“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结构应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无效和可撤销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不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第114条中的“法律规定”应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115条应表述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18条、第119条应作适当修改.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形式、生效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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