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离不开对于法人的“事物本质”的认识,法人的“事物本质”是为贯彻私主体自治理念而将人格概念转用于社会组织体的结果,这不仅决定着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样决定着法人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分类的基本标准应当是作为私主体自治理念的团体自治原则,而最符合这一标准的分类即为社团法人与捐助法人.其他的分类标准只能在这一标准统领下遵循解析性的分类方法建构若干二级类型,例如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人格、法人、事物本质、社团法人、捐助法人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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