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其增设的“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均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该两种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实现.交易安全保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则被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故这两者均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值得商榷,在立法表述中,改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先后顺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民法调整对象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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