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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证成与运行保障

引用
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

国税总局解释权、税收法定原则、功能适当原则、保障机制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税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研究”2015M580656;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纳税人主义解释立场研究”4130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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