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立特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
再审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应具有独立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品质.面对我国目前二审与再审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单一运行范式及再审发回重审率在规范框架内持续走高的非合理现状,改革的思路是: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强制性剥离,确立再审发回重审的非依附性地位,并分别对开启再审发回重审之门的规范性事由和再审发回重审可运行的程序性阶段进行双重限制.
再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事由、发回重审程序阶段
D925.1;G647;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4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