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化.此外,应当确立“二元双层”的法官问责基准,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建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的规定定位欠妥,范围失当,缺乏对违纪审判责任、违法违纪执行责任的规范,法官问责基准不明晰,尚未建构起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合理的法官问责制度,难以有效地矫正法官问责的实践偏差.应当研究出台一部“法官惩戒法”.
司法责任制、法官问责、错案责任追究、问责基准、责任豁免
本文受到2014年度山东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研究””SLS2014E6-2”和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重点项目IFW12092的资助.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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