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的形式——罗马法的传统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均被认为是法律形式主义传统的源头和代表.究其原因,很大部分是因为西方这两大古代法律秩序都崇尚形式,很多时候将规范的效力与形式挂钩.而形式的意涵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连续演化与不断阐释,时至今日,转变为现代民法要式制度的基础.通过历史考察(尤其是论题的追踪),揭示出民法上的要式制度和形式主义法学论题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把握近现代民法本身的演变.
法律行为形式、形式主义、要式行为、公文书、要式口约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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