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我国刑法学界在如何完善过失论的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尽管客观归责论对过失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其自身在方法论上也存在许多不足.客观归责论与传统过失论在方法论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并未构成对其全面超越.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并不等于完全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我国刑法过失论不应存在路径依赖,在适当借鉴客观归责方法论的基础上,即使不全面引入客观归责论,也能合理追究过失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学者对新过失论的批判不能成立,它比修正的旧过失论更为可取.我国刑法理论应以新过失论为主线,使之贯穿过失犯刑事政策学、过失犯总论和过失犯各论,通过完善过失论体系,强化过失的规范认定.
客观归责论、修正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危惧感说、结果回避义务
D924.36;B0-0;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