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效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除审查逮捕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处于虚置状态,往往只有刑事和解的案件才在捕后变更逮捕.“程序虚置”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缺乏开展工作的动力,受制于公安机关、被害人、法院以及公众舆论压力,同时也因为审查缺乏明确的羁押事实标准及证明制度,权力缺乏来自辩方的有效制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动力机制,确立明晰的羁押事实标准,建立量化评估及证明制度,优化诉讼结构.
羁押必要性、逮捕、未决羁押、程序性证明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14FX08和四川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项目2015DJKT24的阶段性成果.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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